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增强我校在21世纪建设与发展中的竞争力。依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邻接权;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科学技术成果权;
六、计算机软件;
七、江西农业大学的校标及校标邻接的服务标记;
八、江西农业大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保护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江西农业大学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归属我校知识产权的种类及依据
一、在承担实施我校和各级政府委托的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在科技开发任务过程中利用我校物质、技术、设备、场地和工作时间等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在职教职工或学生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或辞退的职工以及离校的研究生在离开我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与劳动成果均为我校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持有。
二、企、事业单位横向委托的科研课题,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持有,这些知识产权包括:
1、申请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形成的科技信息、科技资料、工程图表、科研图表等;
3、育成或发现的动物(畜、禽等)、植物(粮、油、蔬菜、花卉和果树等)和微生物新品种;
4、研制的机械、电子、实验装置等科技新产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其配方;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配方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
5、研制的计算机软件;
6、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三、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完成的作品,如摄影、录像、录音等,其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四、在执行教学任务中或代表我校编撰出版的教材、科技著作等,其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学校和教职员工对校属知识产权的权利与义务
一、我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其发明人、设计人、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二、学校鼓励、支持在职教职员工对具备专利条件及植物品种权条件的职务发明成果申请国内、国外专利权或品种权。任何人不得将我校职务发明成果私自申请为非职务发明权和品种权。鼓励在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将形成的新产品积极申请注册商标权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公开之前、新品种获保护权之前,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发表论文和向同行或有关产业泄露相关技术秘密。
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向参与该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宣布并签署协议,同时,将上述人员名单和有关技术文件在校科研处备案。
四、科技产业开发部门要依照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形成的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与本企业的我校教职工和外聘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五、我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在国内开展科研协作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完成的部份研究成果,在国外、校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注意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合理确定其知识产权和成果权的归属。
六、到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科研协作研究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参与科技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外聘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我校课题研究,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它技术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其产权归我校所有或持有。
七、我校在职教职工被外单位聘用的,在科技服务活动中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对能够在所聘单位转化实施的科技成果要通过学校签订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八、我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等活动中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课题负责人、发明设计人应当在正式发表论文、召开成果鉴定会、出版专著或技术转让之前,及时向校科研处提出是否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品种权的建议,有必要申请上述权利的应尽快办理申请保护手续。
九、我校所属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在与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科研协作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时,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等内容,由学校管理部门对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我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在对外宣传、接待来访举办展览、参加学术研讨会、科技成果交易、开展科技协作工作中,要增强技术保密观念,自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不得泄露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品种组合等技术秘密,签订技术合同要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十一、学校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技术和动植物新品种要优先许可校内应用开发,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许可、投资入股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合同。
十二、我校所属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和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时,要事先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校科研处协商,共同对其成果进行资产评估,明确无形资产价值。
十三、校内外人员在科技产品经营、咨询服务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凡涉及使用我校校标或与学校名称有关字样等冠名权者,要事先到校长办公室申请登记,签订协议。
第五条 我校对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的奖励
一、学校对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发明人、设计人以奖励并依法授予荣誉称号,对在知识产权发明、转让和实施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设计人依法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二、我校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按《江西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规定》中收益分配条款执行。
三、学校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收入中设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
第六条
我校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相)转让或未经许可使用我校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冠名权、技术成果及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我校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外聘人员,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职务职称及其相应待遇,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擅自使用我校持有(所有)知识产权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以及与我校校标邻接的服务标记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三、在我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奖、产业化等活动中,对采取剽窃、篡改、欺骗、假冒校内外知识产权等手段获得先进、优秀、模范等名誉待遇或者报酬奖励的,学校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名誉、待遇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我校教职工擅自使用校外他人知识产权,因而被他人提起诉讼的,由教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我校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签订合同、纠纷处理、侵权事件的处理等;负责对在发明创造、知识产权保护、转让和开发中为我校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评选和奖励。
第八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