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实现科技产业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部、所)二级管理体制。

1、科研处的职责: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科学研究计划的编制;科研项目的论证与申报;科研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成果报奖、推广和转让;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和转让;科技档案的收集、建立和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成果汇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全校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协调。

校学术委员会挂靠科研处,有关科研工作和决策中的重大问题,科研处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

2、各院(系、部、所)分管院长(所长、主任)职责: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展实施情况,同时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提供和保证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科研时间等基本条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请

第三条   科研选题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运用创新原则、科学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可行性和高效性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研究与开发推广相结合,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本校特色。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工作能力的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均可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1、申报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国家级项目和省(部)、厅(局)级科研项目(包括社、软科学)申报条件参阅各类项目的申报办法。

2、申报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其主持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且只资助已获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员。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一律打印),经院(系、部、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写出评语后交科研处。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科研处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校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提出入选项目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督促

第七条   纵向项目由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签订科技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后,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计划。学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科研处审定立项后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计划。教师和科技人员自找的横向项目(以研究经费到校为准),以与对方签定的科技合同交学校备案后纳入学校管理计划。没有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计划的项目,学校不组织成果鉴定、登记和报奖。

第八条   各级各类项目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计划后,项目组应严格按科技合同要求组织计划实施,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人员、进度等。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需作上述变动,需写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待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九条   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除经常性的管理外,每年进行二次科研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每个项目组年终均需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15前一式两份交科研处,以便掌握科研进度。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管理计划中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有关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后,须认真撰写“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并提交下达项目部门所要求形式的成果,经所在院(系、部、所)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办理结题、鉴定、归档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科研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科研产品,是学校的集体财产、归学校所有,不得私占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积极组织科研产品对外销售,其收入的40%作为成本补充项目经费,其余按411由项目组、院(系、部、所)及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社会服务净收入分配。

第六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中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必须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结题。国家各级科技计划内的科技项目,由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少数列入学校基金或自定课题,成果比较重大的,由学校向上级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   报请技术鉴定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了项目计划任务,达到了技术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2、成果的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3、申请技术鉴定的成果,项目主持人应在一个月前向科研处提交成果鉴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鉴定大纲、、技术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总结报告、主要论文、实验数据、测试报告、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并提供检索查新报告等)。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科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按组织鉴定单位、校综合档案室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鉴定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进行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   我校作为协作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在鉴定前应到科研处登记,并在完成鉴定后一个月内持鉴定证书到科研处登记备案,截止到每年1231日前不到科研处登记的成果,影响到学校正常的统计工作,学校在今后的成果汇编中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工作,凡由我校作为完成单位的通过技术成果鉴定的成果都一律归口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然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技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技归档要和科研计划管理、成果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开题研究与立卷建档同步、科研成果鉴定(验收)与科技档案归档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文件的归档范围

1、科研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通知书、计划任务书、科技合同等文件。

2、科研实施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施方案,论文,论著,图表,录相带,照片,实验报告,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等。

3、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奖励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文件经分类、整理归档后,由科研处送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凡成果鉴定时定为机密以上的档案,科研处和项目组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凡需查阅科研档案必须经科研处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阅。

第八章    申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奖励规定 ,对由我校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统一归口科研处,根据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对科技进步促进作用的大小、推广覆盖面积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按成果的隶属关系,申报相应级别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按鉴定证书上完成人员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报奖:

1、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后存在问题难以推广或不能独立应用的小试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2、同行专家存在较大异议,且一时无法排除的项目;

3、成果存在权属或人员纠纷,尚未处理妥当的;

4、关键技术相同项目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5、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成果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如农药、兽药等);

6、课题组人员不经学校同意擅自利用该成果到校外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的。

第九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提高我校专利技术的申请量、水平和实施率,科研处对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我校在编的教职工申请职务发明的需到科研处登记。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利技术的申报。凡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进行市埸预测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判断,申请专利前不得将发明创造内容公开或召开鉴定会,发表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执行本校的科研任务或者是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专利的所有权和专利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条   学校和发明人负有自己实施专利和允许他人实施专利的义务。我校科技人员拥有的专利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核档案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技术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赣农大发(92049号文同时作废。

 

 

 

 

 

 

 

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上级有关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单独建帐,课题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列入我校科技计划的课题,其科研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进行,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五条   我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1、纵向经费:国家各部委、各类科技基金、人才基金、省直各厅局(委)拔给的科研课题经费。

2、横向经费:国内外合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项目的经费。

3、自筹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经费以及自选课题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与课题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其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提供科研用地的土地租金,试验动植物的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现场验收费,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人员返聘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科研业务费中原则上不含国际交流费。如确实需要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的项目,应向下达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支。

2、实验材料费:提供科研用的试验动植物的购置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如有的项目确需声像录音设备、冷藏空调设备作研究专用设备的,应在申请项目时列入经费预算,经受资助单位批准后,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在已获准资助的项目中,凡依据项目实施要求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已列入经费预算的,经费到校后应将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到位,以不断提高科研实验手段,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若该项目不按经费预算购置应添置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将预算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提留,由学校统一购置和管理。其仪器、设备(含网室),教学科研用的实验室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承担项目的老师退休一年以后(如不再继续承担项目),应将其交给所在单位,以供其它承担项目的老师使用,不能将其视为已有。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维修费。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开展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仅限科技合同上列出的协作单位)。

6、管理费:科研处用于全校性的科研管理、开展科技活动及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奖励以及科研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的费用。管理费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学校从收到科研经费之日起,科研处即通知课题负责人领取《江西农业大学科研课题报帐手册》(以下简称《报帐手册》)。凡一般性的科研请款和报销,应由课题主持人签字、经院(系、部、所)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后,凭《报帐手册》到校财务处办理请款和报帐手续。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批,报科研处核准后方能请款和报销。

1、拨给协作单位的该资助项目的科研协作费。

2、成果鉴定评审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项目论证费。

3、科研临时用工的工资和科技人员的返聘费用。

42000元以上实验室的简单改装费。

第九条   科研人员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并经院(系、部、所)同意、审批后方予办理借款手续。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须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批准,从该项目原计划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鉴定或验收科研成果有关的各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鉴定或验收成果的同时,将所聘专家的技术咨询费、评审费列出清单,报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审批。

第十一条   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一次性超过2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也具合法的凭证(国家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其它正规票据等)。

第十二条   凡科研项目合同到期而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项目,其所剩余的经费应收回学校另行处理,该项目申报人在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        科研管理费、科技人员科研津贴费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学校除按该项目合同要求扣除有偿经费、外协费外,还按所剩金额提取7%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科研管理费4%用于开展全校的科技活动(3%用于科技管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等科技活动,由科研处掌握。1%作为学校科研管理、服务人员的奖励,由主管校长掌握)。1%的管理费用于各院、系、所 开展本单位的科技活动,由本单位掌握。还有2%用于图书馆为老师订阅外文期刊和外文图书,由图书馆掌握。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他们多渠道争取项目经费,每个项目的科研经费到校后,除按规定要求扣除有偿经费后,提取剩余经费的10%(横向课题15%)作为科技人员的科研津贴费[经费到校后即付70%,项目结束后并经鉴定或验收(结题)后再付30%]付给该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根据立项及项目执行过程中个人贡献的大小酌情分配。      

第十五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者;未经批准擅自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经费,同时,扣发30%的科研津贴费。前者待补交材料、改进工作后,后者需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项目延期期限后方可重新使用经费,并补发30%的科研津贴费。

第六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任务之后,从项目鉴定或结题(需有上级批复)之日起,项目负责人应在半年内搞好项目经费的决算,结余经费原则上不再进行分配。若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新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作项目组新项目的启动费。若项目负责人退休后不再申报新的项目,一年后,结余经费的45%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10%奖励有关科研管理人员,45%补充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对一些无法进行鉴定或结题的项目,学校拟在该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后终止其项目的研究,同时收回所有剩余的研究经费以补充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对于横向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三个月后,其结余经费的70%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10%用于奖励有关科研管理人员,20%补充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赣农大发[1999]042号文同时作废。

第十八条   本《条例》授权校科研处解释。

 

 

 

 

 

 

 

江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奖励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全面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增强学校办学实力,特制定以下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将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推动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结合。

第三条   本奖励是由江西农业大学设立的专项奖项,每年奖励一次。

第四条    本奖励具体事宜由科研处组织承办。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五条    凡属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在下述领域取得成绩者,均可申报奖励。

一、获得相关等级的科技成果。

二、获得发明专利。

三、论文、专著。

1、专著。

2、参考书、工具书。

3、被《SCI》《EI》《ISTP》等检索系统录用和被《新华文摘》全文录用。

4、国家一级学报(指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一般冠有学报名称,刊物论文有英文摘要)发表。

5、进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的论文。

6、进入“中文核心期刊”的社科论文。

7、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录用论文,进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论文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下达的“江西农大科技论文清单”为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凡我校教师、科技人员获得以下成果者,学校将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奖成果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一项奖10万元、二等奖一项奖8万元;获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一项奖3万元、二等奖一项奖1万元。

获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一项奖4万元;获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一项奖2万元;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一项奖5000元。

二、专利

每获一项发明专利,奖1000元。

三、论文、专著

1、在国家级或地方出版社出版的科学专著(不含编写、参与、编译及再版的著作,下同),由我校主持并担任第一作者,每本奖励2000元。

2、由我校任第一主编的参考书、工具书,每本奖励500元。

3、被《SCI》收入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被《ISTP》、《EI》收入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一篇奖励1000元。

4、在国家一级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5、进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的论文和进入“中文核心期刊”的社科论文,每篇奖励5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时限与处罚

第七条   由各院、系(所)申报、科研处核准,报主管校长审批颁发奖金。

第八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由学校予以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处分。

第九条   科技奖励费用由校长专项基金费支出。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首次奖励时限从200211日开始,原有关科技奖励条例在本条例实行时作废,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科研处。

 

 

 

 

 

江西农业大学青年教师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科的发展,促进我校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学校从教育事业费综合预算中划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设立江西农业大学青年教师科学基金。

第二条   青年教师科学基金面向全校,用以资助从事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项目,社会(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科学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年龄可适当放宽)。

2、已获得初、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参加过科学研究,已具备主持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

3、政治素质好,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进取精神。

4、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工作勤奋。能团结同志,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

第四条   已承担了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者不能申报本基金项目。

第五条   已获得过一次资助者不能再次申报本基金项目。

第六条   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鼓励青年教师在科学发展的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鼓励跨系、跨学科的合作研究;重点资助有重要科学意义,具创新性、科学性、适用性、可行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针对我省自然条件、资源特点进行的应用与开发研究。

第七条   青年教师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鼓励青年教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进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   青年教师科学基金由研究者自愿申请和院(系、部、所)推荐相结合。申请者填写《江西农业大学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或《江西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二份。院(系、部、所)应认真负责地根据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课题的科学意义、研究方向、应用前景等进行实事求是地写出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择优批准。

第九条   青年教师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实行滚动管理,按研究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好坏分年度拨到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工作,在资助期限内因故终止工作或更换主持人,必须报科研处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未经同意擅自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归还全部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其主持人应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文、经费使用情况等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国家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进行鉴定、登记和申请报奖。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关心、支持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关心其成长。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督促,并在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表上认真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赣农大发(91035号文同时作废。

 

 

 

 

江西农业大学关于离、退休科技人员

科研返聘的规定

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我校科技队伍的重要力量。为重视和爱惜人才,充分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余热,使他们能对学校的发展再作贡献,现就离、退休科技人员科研返聘规定如下:

1、凡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离、退休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返聘所交付的科研任务者,均可提出返聘申请。

2、若返聘离、退休科技人员为项目参加人员,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需返聘的理由,报科研处审查后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3、返聘补贴标准:

项目主持人补贴标准:

国家级项目(经费15万元以上)400/人、月                  

国家级项目(经费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300/人、月

省级项目  (经费5万元以上)200/人、月                       

省级项目   (经费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150/人、月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补贴标准为同档 次主持人补贴标准的70%

4、返聘补贴费由项目经费支付,返聘期限根据与上级签订的科技合同规定的期限定,返聘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若返聘补贴金额占项目经费比重过大,该类项目科技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返聘手续每年申办一次,每次审批期限不超过一年。

5、凡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可自行到科研处领取表格填报,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

6、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赣农大发[1998]015号文同时作废。

 

 

 

 

江西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把大量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迅速开发应用,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我校科技发展的当务之急。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调动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服务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院(系、所、部)应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合理地组织各项科技成果的转让、科技产品的开发、并鼓励科技人员利用已具备的科学技术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使潜在的生产力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科技产品开发、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院(系、所、部)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权属

1、职务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单位的科学决策、群众智慧和集体经验,包含了学校长期的物质技术投入,是学校的无形财富,应当如同有形的物质财富一样受到保护。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由学校根据该项收益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2、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为科学技术进步所作的贡献。根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

此款也适用于退职、退休或调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属学校管理的主要是利用我校职务技术成果而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   进行职务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需经科研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除追回成果持有权、使用权、非法获得的转让收益外,并规定当事人三年内不得晋升、评选先进、出国留学、参与各项奖金的分配等;情节严重的,解聘其现有的技术职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收益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据为已有。为了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规定:

1、职务成果的转让及科技产品开发费的分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让费的50%上交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学校30%,院系20%);1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35%作为成果完成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奖励(完成人员30%,管理人员5%)。

2、本校教师与企业共同承担的课题(校内),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问题。对在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其权益归合作双方共有。在对外转让该成果时,应经合作双

方同意。对向外转让的科研成果,其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应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其中课题主要完成人员奖励70%,其他人员30%)。

3、技术成果向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4、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仅由部分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单位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5、对外开展技术服务费用的分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其技术服务费80%归个人所有,20%纳入院(系、所、部)科研发展基金。科技人员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知识为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其技术咨询费的提取与技术服务费的提取相同。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产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地开发,以壮大和发展我校的科技产业。本校无条件开发的科技产品应坚决转让出去,不允许个人占为己有。

第九条   科技成果在与其它单位进行推广转化的过程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三年内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三章        

第十条  对于我校职务科技成果,未能适时推广转化的,非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向科研处提出推广转化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享有学校规定的权益和待遇。有关院、系、部、所、处、室应给予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有关 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各完成单位、研究人员应在成果完成或鉴定后三个月内,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选用适宜的推广转化方式,并制定出推广转化计划报科研处,推广转化的经济收益按本规定第七条相应条款办理。对于没有进行推广转化的技术成果不予报奖,科研处将不再为其申请上级计划课题。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以后,凡未聘任继续参加课题研究的(离退休人员可在一年内),应向所在院(系、部、所)交回全部科研材料(包括科研资料,科研仪器设备,育种种质材料等等),并与原单位以书面协议合理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在未征得原单位的同意,不得将离休、退休、调动工作前原单位明确要求不对外提供的职务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向他人泄露、转让或者利用其为他人进行咨询服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授权科研处解释。

 

  

 

 

 

 

江西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增强我校在21世纪建设与发展中的竞争力。依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邻接权;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科学技术成果权;

六、计算机软件;

七、江西农业大学的校标及校标邻接的服务标记;

八、江西农业大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保护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江西农业大学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归属我校知识产权的种类及依据

一、在承担实施我校和各级政府委托的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在科技开发任务过程中利用我校物质、技术、设备、场地和工作时间等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在职教职工或学生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或辞退的职工以及离校的研究生在离开我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与劳动成果均为我校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持有。

二、企、事业单位横向委托的科研课题,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持有,这些知识产权包括:

1、申请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形成的科技信息、科技资料、工程图表、科研图表等;

3、育成或发现的动物(畜、禽等)、植物(粮、油、蔬菜、花卉和果树等)和微生物新品种;

4、研制的机械、电子、实验装置等科技新产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其配方;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配方及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

5、研制的计算机软件;

6、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三、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完成的作品,如摄影、录像、录音等,其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四、在执行教学任务中或代表我校编撰出版的教材、科技著作等,其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学校和教职员工对校属知识产权的权利与义务

一、我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其发明人、设计人、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二、学校鼓励、支持在职教职员工对具备专利条件及植物品种权条件的职务发明成果申请国内、国外专利权或品种权。任何人不得将我校职务发明成果私自申请为非职务发明权和品种权。鼓励在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将形成的新产品积极申请注册商标权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公开之前、新品种获保护权之前,与发明创造有关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发表论文和向同行或有关产业泄露相关技术秘密。

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向参与该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宣布并签署协议,同时,将上述人员名单和有关技术文件在校科研处备案。

四、科技产业开发部门要依照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形成的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与本企业的我校教职工和外聘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五、我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在国内开展科研协作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完成的部份研究成果,在国外、校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注意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合理确定其知识产权和成果权的归属。

六、到我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科研协作研究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参与科技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外聘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我校课题研究,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它技术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其产权归我校所有或持有。

七、我校在职教职工被外单位聘用的,在科技服务活动中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对能够在所聘单位转化实施的科技成果要通过学校签订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八、我校教职工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等活动中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课题负责人、发明设计人应当在正式发表论文、召开成果鉴定会、出版专著或技术转让之前,及时向校科研处提出是否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品种权的建议,有必要申请上述权利的应尽快办理申请保护手续。

九、我校所属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在与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科研协作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时,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等内容,由学校管理部门对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我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在对外宣传、接待来访举办展览、参加学术研讨会、科技成果交易、开展科技协作工作中,要增强技术保密观念,自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不得泄露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品种组合等技术秘密,签订技术合同要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十一、学校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技术和动植物新品种要优先许可校内应用开发,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许可、投资入股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合同。

十二、我校所属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和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时,要事先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校科研处协商,共同对其成果进行资产评估,明确无形资产价值。

十三、校内外人员在科技产品经营、咨询服务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凡涉及使用我校校标或与学校名称有关字样等冠名权者,要事先到校长办公室申请登记,签订协议。

第五条   我校对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的奖励

一、学校对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发明人、设计人以奖励并依法授予荣誉称号,对在知识产权发明、转让和实施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设计人依法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二、我校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按《江西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规定》中收益分配条款执行。

三、学校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收入中设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

第六条  我校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相)转让或未经许可使用我校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冠名权、技术成果及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我校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外聘人员,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职务职称及其相应待遇,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擅自使用我校持有(所有)知识产权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以及与我校校标邻接的服务标记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三、在我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奖、产业化等活动中,对采取剽窃、篡改、欺骗、假冒校内外知识产权等手段获得先进、优秀、模范等名誉待遇或者报酬奖励的,学校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名誉、待遇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我校教职工擅自使用校外他人知识产权,因而被他人提起诉讼的,由教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我校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签订合同、纠纷处理、侵权事件的处理等;负责对在发明创造、知识产权保护、转让和开发中为我校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评选和奖励。

第八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横向科技合同管理,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促进学校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紧密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江西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学校法人委托科研处管理使用,法定代表人印鉴由校长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三条权限原则使用。

第二条  凡以江西农业大学及其所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技合同必须由学校签约。

第三条  横向科技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洽谈后形成合同草案,按下列程序和管理权限逐级审查后签约。各级审查单位和人员必须在其中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

一、合同金额或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本单位(院、系或相应单位,下同)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进一步洽谈并对合同书进行审查,经科研处复审同意后,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二、合同金额或标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合同,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由本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与对方进一步洽谈。再经科研处分管处长和学校法律顾问参加复审后批准,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合同金额或标的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合同,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由本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分管处长与对方进一步洽谈。再经科研处和学校法律顾问参加复审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合同金额或标的在8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由本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处长、分管校长及学校法律顾问与对方进一步洽谈。再由科研处复审并经校长批准后,加盖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四条  对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成熟性、可行性、适用性是否适当;

二、课题负责人是否具体、适当;

三、是否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是否有明确的验收要求及验收程序;

五、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包括:本单位内部人员之间;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及学校与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学校所获效益及效益分配是否合适;

七、产生的风险能否承担;

八、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明确、文字表达是否清楚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盖章、签约:

一、江西农业大学做保证人的担保合同,用江西农业大学的财产做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此款项的;

二、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利益的;

三、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条件对学校不利的;

四、风险责任全部由江西农业大学承担或风险过大的。

第六条  各级审查过程签字的合同书及学校与对方正式签约的合同书一份交科研处存档、。

第七条  各级审查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的思想,每级审查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实施办法

学校的学术交流内容包括科研成果交流、教学经验交流、国内外学术活动情况交流和科研动态综述等。活跃的、高质量的学术活动,是启迪思想、增长见识、开拓视野、建立友谊、开展合作、不断进取的重要源泉与动力,是培养创新意识的重要环节。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为了改善目前一些学生与教师中存在的兴趣面窄,不习惯跨院系交流的状况及进一步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启发创造性思维,提高师生的科学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讲座的主讲

1、学术交流的主讲人名单和题目由各院(系、部、所)提供。院(系、部、所)每个学期应分两次提供主讲人名单。一次在开学初第3周前,一次在第10周,每次提供本单位该学期主讲人数的一半左右。

2、凡副教授(含相当职称)以上教师每年应主讲一次以上学术讲座;每项科研课题结题前,都应举办一次学术讲座方可结题验收;凡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回国后都应通过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汇报。讲座视所涉及的内容可安排在学校或院系举行。

3、学校将适当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主讲。学校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向科研处及各院系申请主讲。

二、学术讲座的内容与形式

1、学术讲座以提供新信息、新思想为主,主讲人应尽量做到思路开阔,使讲座形象生动,深入浅出,不拘一格。

2、学术讲座形式要活泼、多样,鼓励使用计算机多媒体、录相、幻灯和投影等辅助手段。讲座中提倡听众随时提问或讲完后提问,欢迎听众参与评论和讨论问题。

三、学术讲座的组织与场地、时间

1、一般的学术讲座由主办单位自行安排场地、时间。

2、一些大型的学术交流活动需安排在科技楼学术报告厅的,需提前3天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