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并提供科研启动基金,学校从教育事业费综合预算中划出一定数额的经费,设立江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 以下简称校基金 ) 。

第二条 校基金分为自由申请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在岗科技人员从事具有创新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哲学社会(软)科学研究等。校基金鼓励科技人员在科学发展的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鼓励科技人员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研究;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自由申请项目应参照同年度的国家和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指南及学校年度招标课题选题申报;青年基金项目可以自由选题申报。

第四条 校基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进取和团队精神。

2 、参加过科学研究,具备主持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3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一般应有 3 人(含 3 人)以上,有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

4 、自由申请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含 35 周岁),获得过校基金者不能再次申报该类项目。

第五条 校基金立项程序

1. 校基金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采取自愿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5 月底。申报书由院(系)集中受理交科技处,不接受个人申请。

2. 校基金由研究者自愿申请和院(系、部、所)推荐相结合。申请者填写《江西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或《江西农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含电子版),院(系、部、所)应认真负责地根据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课题的研究意义、应用前景等进行实事求是地写出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后交科技处,由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评审后择优资助。

3. 项目主持人同年度只能以课题主持人身份申报一项校基金课题,原有校基金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本年度校基金。

第六条 校基金资助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掌握,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开支招待及派车费用。

第七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工作,在资助期限内因故终止工作或更换主持人,必须由项目主持人申请,报科技处批准。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未经同意擅自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归还全部拨款,课题作撤销处理,项目主持人自被撤销课题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基金。

第八条 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进展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结题申报书》一式三份交科技处申请结题。以论文形式结题的,自由申请项目必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方面的论文二篇以上(含二篇),青年基金项目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方面的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受“江西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否则不予结题。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江西农业大学所有,按国家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进行鉴定、登记和申请报奖。

第十条 本《办法》授权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赣农大发 [2002]65 号《江西农业大学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