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上级有关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设定课题编号、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需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第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按规定,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室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六条 我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1 、纵向经费:国家各部委、各类科技基金、人才基金、省、市或各厅局(委)拔给的科研课题经费。

2 、横向经费:国内外合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横向经费。

3 、自筹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博士、硕士启动费,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经费以及自选课题(含各级各类经费自筹项目)等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与课题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其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提供科研用地的土地租金,试验动植物的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现场验收费,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人员返聘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助研费,通讯费。

2 、实验材料费及水电费:提供科研用的试验动植物的购置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以及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水电费(由各院系根据该课题水电费实际使用情况按表收费)。

3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在外的协作加工费。在已获准资助的项目中,凡依据项目实施要求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已列入经费预算的,经费到校后应将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到位,以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实验手段,更好地完成科研任务。若该项目不按经费预算购置应添置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将预算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提留,由学校统一购置和管理。其仪器、设备(含网室),教学科研用的实验室,其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承担项目的老师退休一年以后(如不再继续承担项目),应将其交出给所在单位,以供其它承担项目的老师使用,不能将其视为已有。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维修费。但是 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 、用于科研的交通运输费(交通工具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纵向课题不超过总经费的 5% ,横向课题不超过总经费的 10% )。

6 、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开展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仅限科技合同上列出的协作单位)。

7 、管理费:科技处用于全校性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有关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管理费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

8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学校从收到科研经费之日起,科技处即办理科研课题立项、编号、分配等手续后再通知课题负责人去财务处领取《江西农业大学经费卡》。凡一般性的科研请款和报销,应由课题主持人签字、经院(系)、部、所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后,凭《江西农业大学经费卡》到校财务处办理请款和报账手续。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技处批准和财务处审核后方能请款和报销。

1 、拨给协作单位的该资助项目的科研协作费(以科技合同为依据)。

2 、成果鉴定评审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项目论证费。

3 、科研临时用工的工资和科技人员的返聘费用等。

4 、 2000 元以上实验室的简单改装费。

5 、科技人员助研费、劳务费。

6 、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费用。

第十条 凡可以转账的,一次性支出超过 1000 元以上时,不得以现金支付。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据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五章 科研管理费、科技人员助研费、劳务费及通讯费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学校除按该项目合同要求扣除外协费外,再按所剩金额提取 5% 的管理费。其中学校科研管理费 4.5% 用于开展全校的科技活动( 3.5% 用于科技业务管理,由科技处掌握。 1% 作为科研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掌握使用)。 0.5% 的管理费用于各院、系、所开展本单位的科技活动,由各院、系、所掌握。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的科研经费到校后,除按规定要求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外,课题组可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支付科技人员劳务费及安排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含研究生劳务费,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纵向课题科技人员劳务费及助研津贴的支出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 15% ,横向课题科技人员劳务费及助研津贴的支出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 25% 。每年 12 月 30 日前由课题主持人,根据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提出支出科技人员劳务费、助研费报告上报科技处审批。 国家有关部委的项目,按相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科技合同》执行期限内,凡单个项目总经费在 30 万元以上,其课题组每年可支出通讯费 4800.0 元;项目总经费在 10-30 万元之间的,其课题组每年可支出通讯费 2400.0 元;项目总经费在 5-10 万元之间的,其其课题组每年可支出通讯费 1200.0 元;项目总经费在 1-5 万元之间的,其课题组每年可支出通讯费 600.0 元。通讯支出费从课题组的课题经费中开支。每年 12 月 30 日前由课题主持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列出通讯费开支情况,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校内基金项目不能支出通讯费)。

第十四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者;未经批准擅自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经费。前者待补交材料、改进工作后,后者需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项目延期期限后方可重新使用经费。

第六章 科研节余经费

第十五条 严禁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课题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课题验收结题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该课题已结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课题结束后六个月内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对课题节余资金问题,学校将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原则上要求课题结束后,科研经费结算零余额。对专项科研经费 5% 以内且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课题节余经费及非专项的科研项目节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留给学校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或用于原课题组的后续科研工作;对专项科研经费节余超过 5% 或节余在 20 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按规定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将其结余经费收回补充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若实在无法进行鉴定或结题的项目,学校拟在该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后终止其项目的研究,同时收回所有剩余的研究经费以补充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其它国家专项,按各自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报校审计室审计。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条例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